1、民事抗诉制度的理论前提不成立,因为判断法院裁判是否错误的标准难以确定,检察院的判断能力并不高于甚至低于法院.
2、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民事抗诉制度,但其规定十分笼统.
3、“重罪轻判”海丰检方提起抗诉。
4、法院审理过程中,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,向法院撤回抗诉。
5、记者昨天获悉,因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,量刑畸轻,丰台检察院已提起抗诉。
6、5月14日,“合肥少女被毁容案”中被害人周岩的家人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一份材料,申请检察院对案件的一审判决提起抗诉。
7、2014年10月8日,山西高院作出终审裁定,准许山西省检察院撤回抗诉;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8、检方认为“沙井新义安”二号人物之子陈楚武一审判决畸轻而抗诉,二审在深圳中院开庭。
9、四道口简易楼坍塌事故的7名责任人在获判缓刑之后,海淀区检察院认为该事故情节特别恶劣,主要负责人许司铎不应适用缓刑,故对此判决予以抗诉。
10、2008年8月14日,蒙城县法院做出重审判决,宣告孙老三无罪,蒙城县检察院不服,提请亳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