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籍没法是元代刑法中的一种附加刑,是指没收犯者的全部或部分资产甚至包括犯者的妻孥和奴婢以充公。
2、仇士良遂因私藏兵仗之罪,被削夺官爵,籍没家资。
3、妻会氏配与象奴,弟敬祖、子侯皆死,家籍没。
4、好在超市之中有着专门的书籍区,虽然太艰深的技术书籍没有。
5、这年的十一月,魏忠贤籍没自杀。
6、其亲属等多被籍没,运积年为人佣保,皆赎免之。
7、二审结果改判岳托“幽禁别室,籍没家产”。
8、一番马屁把王延范弄得忘乎所以了,“于是日益矜负,因寓书左拾遗韦务升,作隐语讽朝廷事”,结果“为人所告,鞠实抵罪,籍没其家,藁葬南海城外”。
9、突然下令斥退张诚,抄没家产,并把其弟侄张勋、张绍宁及亲信霍文炳、张桢等人的住房田地一并籍没入官。
10、唐高祖听信裴寂谗言,将刘文静、文起兄弟双双杀害,家产籍没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