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最后一章刑篇分析本罪的配刑原则及刑种完善。
2、本罪是属于与行为犯、结果犯并列的情节犯.
3、本罪的行为特征是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实行肉刑或变相肉刑。
4、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,同时又提出了证明主观故意的一些措施.
5、主观方面本文坚持本罪只能是过失犯罪。
6、在司法实践中本罪与其他犯罪容易混淆,应加以区别.
7、本文第四部分主要对目前本罪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.
8、如对涉及主体方面的担保人以外的第三人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,单位犯罪以及对本罪的刑事追究中出现的不协调问题等等。
9、归根结底,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刑法表现出滞后性,而我国关于本罪的犯罪预防体系并不完善,具体而言就是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着严重不足。
10、本文在论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构成的基础上,对理论界争议比较多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,同时结合外国相关犯罪的立法,对本罪的修改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