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第二十二条软件产品的经营单位应以许可证贸易形式经营软件产品。
2、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,不得退出中国国籍.
3、第十二条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,支持、促进电力建设.
4、第二条特区内企业合法拥有的技术秘密保护适用本条例。
5、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,有权提起反诉。
6、第三十二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职责分工,对被许可人实施有效监督。
7、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,取得不当利益,造成他人损失的,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。
8、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,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。
9、第二条特区内电梯、自动扶梯的安装、大修改造、维修保养、安全检测和使用的安全管理,适用本条例。
10、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,可以随母姓.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