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辩护权不仅应当作为权利而存在,更应当作为一种有充分保障的权利而存在。
2、同时,它又是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特殊手段。
3、法官可以在不妨碍辩护权行使和在指控罪名的框架内,根据事实和法律直接变更指控罪名,其他情形下应商请公诉机关变更诉讼。
4、被告人有辩护权,这一辩护权受到宪法的保障。
5、十一、辩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,是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核心。
6、被告人有获得律师辩护权。
7、为有效保障辩护权,在两大法系国家,虽然存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的差异,但都有保障辩护律师信息知悉权的措施。
8、在检察机关起诉的被告人及犯罪事实范围内,在不妨碍被告人辩护权行使的前提下,法院可以变更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。
9、司法层面上,应形成尊重和保护律师依法执业、依法行使辩护权的良好氛围。
10、自证无罪权应当是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,它区别于辩护权、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。
